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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多县政府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8-02

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完善投资决策机制,规范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综合效益,从源头上杜绝双拖欠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673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那曲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切实加强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县域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结合安多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多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不断优化县域发展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在安多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安多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属县权限内政府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含个人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类型。

政府性资金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援藏项目以及其他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的方式用于项目建设。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3.国有企业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资金的项目;

4.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7.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三)援藏项目包括:

辽宁省计划内或计划外援助项目、其他政策性援助资金项目(个人援助或其他企业援助项目除外)。

(四)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企业在安多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申请使用政府性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均采取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个人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采取核准制,其他项目均采用备案制。

第二章部门监管职责划分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根据职能设置,各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为: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政府性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库、起草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拨付批复下达,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建设项目资金计划; 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调度考核、评估督导、重大工程变更评审等工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负责重大项目风险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草案起草、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本级财政建设项目的概预算评审、工程变更造价审查,政府性资金项目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认定查处职责;负责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审查和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市政工程(包括与工程相关服务和设备采购招标)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监管;负责辖区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证、质量督检、竣工验收备案。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施工场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监督检查工作,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部门:监督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协调、督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实地核对实名制系统民工花名册,监督检查农民工合同签订、民工工资发放、设立劳资专干等情况,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并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对未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口论证报告等审批手续;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展环保专项验收,并对专项验收报告进行备案。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严格按照用地审批流程办理项目前置审批手续;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进行专业审查和监管;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定期对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履行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草部门:负责核查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草地、湿地情况并核查建设项目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位置情况;负责依照事权层级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草地及林草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用地等手续;负责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对森林、草地、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负责对水利开发、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工程建设 方案进行相关审查;负责对水资源论证方案进行审查、取水 许可审批。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市场建筑材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负责对县域内建筑工地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验,组织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宣传。

审计部门:组织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为今后项目建设决策提供参考。

国安部门:负责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进行备案审查,确定项目风险等级,提出是否实施项目的建议

统计部门:负责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体系,确保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统计,保证应统尽统、数据准确。

信访部门:负责督促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定期排查各施工领域信访隐患,督促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解决信访问题。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全评价、市政设施建设审批、雷电防护 装置设计审批、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广播 电视用户报装等,按各自单位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 监督管理。

乡镇属地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各项目参建单位及时推进项目进度。

项目建设责任部门:负责按需申报、办理前期、申请报批、建设实施、资金拨付、分部分项、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基本项目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民工工资兑现、信访隐患排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等;负责对所管项目实行月检查制度并下达检查告知书,实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时上报项目相关材料至县统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工作,确保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统计,保证应统尽统、数据准确。

监理单位:负责熟悉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施工工艺,有效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监督按图、按量、按规范施工,形成监理日志、监理竣工资料;负责对所管项目进行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下达监理单位整改通知,履行好监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那曲市有关规定以及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相应确定审查审批权限。

第六条  根据分级管理、权责分明、监管有力的基本要求,县域各类建设项目不论投资额多少,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于部分建设内容复杂、有特殊要求、技术难度大、投资较大、跨区域的项目,可由县人民政府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项目法人。

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杜绝二级法人管理方式。严禁以委托二级法人为由,推卸项目法人及其代表的责任。

  援藏项目采取交支票方式进行,由安多县各级受援单位负责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县受援办和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权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援藏项目顺利实施。援藏项目具体程序按照《那曲市援藏项目管理办法》(那政办发〔201915)、《那曲市对口支援西藏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那财字〔201938)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审批审核过程中,涉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核的事项,县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帮助协调上级部门办理项目的具体审批审核手续。

在我县辖区内,上级部门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县各有关部门须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县企业投资项目,由招商引资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办理有关手续;备案或核准具体办理程序,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的前期申报

第十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那曲市投资导向,结合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专项规划和行业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全县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报请县政府审定。中长期项目建设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县直各部门、各乡镇细化分解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单位、经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及工作时限。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依据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本行业(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县发展改革委在各行业(部门)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牵头建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投资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级财政投资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明确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确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投资意向的项目;已列入自治区和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自治区、市各部门安排的项目;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政策,且项目资金来源已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同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审查审批,项目审批事项及受理部门是:

1.项目用地申请,项目建设责任部门;

2.项目用地批复,政府办公室审批;

3.项目地灾评估,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4.项目勘测定界,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5.项目征占用草原,由林草部门审批;

6.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7.节能备案,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8.风险评估,由国安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批;

9.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门审批;

10.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11.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负责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审批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系列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可提前下达部分投资未到位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那曲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那政办发〔202037) ,项目前期经费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需借支、滚动使用的原则管理。我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从市前期工作经费中申请解决;县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内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作为本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估、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环节的编制、评审以及招标等相关费用支出。

项目前期经费借款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跟踪监督,督促前期工作实施单位做深做细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早落实,项目资金到位后,配合和协助县发改委、财政局扣还借支的项目前期经费(含贷款项目前期经费),保障全县项目前期经费的周转及滚动使用。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 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20173)等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实现一项一码。加强项目代码应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项目代码作用。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与政府投资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流 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责任部门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含概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

(三)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人防、水利、市政公用、环保、档案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县(中)直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之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禁止铺张浪费和奢侈奢华建设,杜绝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审批权限在县级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特大项目、特别要求项目除外);对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的项目(发改投资〔20131238号),可以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可研审批之前的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等手续办理以纳入政府年度计划为依据。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规定和政策投资趋向、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应当依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直接(适用于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节能等各项评估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投标方案、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 部门、专家及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或多方案综合比选。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单位初审后上报县人民 政府审定。

(四)需要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 (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水利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文件;

(六)国安办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可以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及需要,如甲方需要,重大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派驻现场代表。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政府性资金项目概算时,需明确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费 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咨询费、图审费、地灾费等其他费用。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 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取费等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 价格 〔2015299)文件执行。

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防雷检测费等费用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备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 (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备案)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简化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需审批实施方案,审批部门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投资评审决定; 投资100万元至 400万元(不含)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建设项目,鼓励实施简易审批。

第二十七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 (许可) 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按有关规定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严把项目审批关,在审批项目之前,审批机关要按照《那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的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禁止铺张浪费和奢侈奢华建设,杜绝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法定审批前置手续 ,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外,按核准、备案项目有关要求,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办理。有关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对于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的事项,立即按程序办理批复手续;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现场或两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补充书面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有关材料补充完善后再按照程序办理批复手续。

对正式受理的审批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项目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时间),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项目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时间);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的,适当延长审批时限,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达到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申报、审批关,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凡申请国家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达不到深度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于部分小额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满足各自功能需要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尽量整合建设,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在开展有关前期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各方面整合因素,避免各自申报审批、浪费投资、贻误工期。

第三十三条  由市负责监管的项目,对自治区已经批 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建设内容和投 资无重大调整变更的,项目法人以自治区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作为招投标控制依据;对建设内容和投资有重大变更的项目,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自治区、市未审查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直接下达投资给我县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分级审批。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 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等相关文件执行 。

第五章 项目投资控制

第三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要求。

()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 %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由原审批部门核定额度后下达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和概算,重新报批。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随意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地点、投资的,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四)未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按必要、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按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一般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变更未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且无需动用预备费,合同增减费用小,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安全和功能发挥的设计(施工)变更。一般变更由五方责任(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体自行商定确认变更事项。

(二)较大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变更未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且需动用项目预备费,或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较大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后,并下达投资变更批复。

(三)重大变更。指因变更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且预备费不足以支付变更内容,涉及调整项目批复范围(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重大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原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同意后下达变更批复。

(四)因工程变更需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财务决算评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投资评审制度。根据全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报市财政局,市财局拟定本年度投资评审项目计划。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拟定本年度投资评审项目计划,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合法性。投资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决算。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县财政部门办理决算评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需要招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4 )要求执行。

(一)根据《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在那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因法定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报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予以核准。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立项(可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资金到位证明等批准文件。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前期手续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招标方案(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内容规模、设计、监理、采购等事宜)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须对其内容进行核准。对于只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实施方案的项目,需在请示中明确招标方案。

(五)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假借企业投资项目、保密项目、抢险救灾工程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

(六)严禁将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施工标段进行发包。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均须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内容都要有明确的工作内容或工程量、质量要求、工作时限、履约担保、违约处罚条款等各自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概()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文,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并按照GB50319-5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认真履行专业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住房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年第712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10日内(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约定的预计开工时间为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填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并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采集设备刷二代身份证及人脸识别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完成实名制信息采集。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或岗位证书编号应与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一致。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

第一阶段:技术交底阶段。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对照施工蓝图、工程量清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形成技术交底会议纪录。

第二阶段:项目定位放线阶段。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属地乡(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按照施工蓝图进行实地定位放线,并形成相关纪录。

第三阶段:项目隐蔽部位、分部分项验收阶段。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组织住房建设部门、属地乡(镇)、施工、监理、地勘、设计、第三方质检到施工现场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内容:隐蔽工程施工视频、施工现场图片资料、相关建材检测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分部分项施工资料、检测报告,并形成相关验收纪录。

第四阶段:项目基础验收阶段。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组织住房建设部门、属地乡(镇)、施工、监理、地勘、设计、第三方质检到施工现场按照相关工程重量验收标准进行项目基础验收,并形成相关验收纪录。

第五阶段:项目主体框架验收阶段。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组织住房建设部门、属地乡(镇)、施工、监理、设计、第三方质检到施工现场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项目主体框架验收,并形成相关验收纪录。

第六阶段:项目附属工程验收阶段: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组织住房建设部门、属地乡(镇)、施工、监理、设计、第三方质检到施工现场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项目附属工程验收,并形成相关验收纪录。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79)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包括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从其规定。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主要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变更已完成变更审批手续;

(二)已按规定完成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防雷、安全生产、节能评估、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

(三)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在工程试运行阶段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或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已查出和隐患问题完全解决;

(四)已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投资概算在项目批复的范围内;

(六)竣工资料已准备就绪;

(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一)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二)待初验通过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组织住房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人防部门、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和五方责任主体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三)由住房建设部门召开竣工验收现场会议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竣工结算,需财政评审的项目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评审前期材料准备工作。

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报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中)直有关单位承担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验收,县(中)直涉及部门做好配合。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执行,鼓励以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保险形式替代现金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行业部门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要将项目建设的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及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职能,分别建立项目建设档案,不断补充完善档案资料。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到及时归档、专人负责、装订有序、便于查档。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无项目建设资料或资料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五十二条  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工作原则,多措并举狠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工作。统计部门要建立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储备库,专人跟踪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展,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维护,保证项目动工即入库,确保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统计,保证应统尽统、数据准确。

第五十三条  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在项目审批、全过程监管、招投标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方面逐步实现信息化、电子化、数字化。

第五十四条  依据《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 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农牧民施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建设的意见>(藏发改办〔2020156)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创造必要条件积极支持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符合项目建设相关资质的条件下优先安排考虑当地农牧民施工队参与项目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农牧民工参与工程建设为由规避工程招投标和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项目建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和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藏政办发〔201734)执行;建设领域工程履约保证金缴存和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藏建市管〔2016214)执行 。

第五十五条健全民工工资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20197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工工资保证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34)、《西藏自治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86) 文件要求。

(一)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并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对未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应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出具工程建设中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不拖欠工程材料款承诺、不拖欠工程机械款承诺(三承诺),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民工工资兑现情况进行公示(一公示)。

(三)施工单位必须将民工工资结算完毕后,方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须向人社部门提交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否则,不予验收。

(四)双清欠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之中。

第五十六条逐步建立县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机制。对 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或某领域项目,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的一定时期内,由审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控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维管护等各种情况开展后评价工作,为今后项目建设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评的依据。

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考评、项 目评价。

第七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中)直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防止资金流失、浪费,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预算单位零余额专户管理,除国库集中支付外的资金由县财政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

第五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为:由县担任项目法人的项目,按照《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要求进行拨付,程序为:施工单位拨款申请单、监理单位签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税务部门签署意见、人社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实行国库集中授权支付部分财政局不签署意见)、发展改革部门签署意见、委托代理人(分管副县长)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批后方可拨付。资金拨付要严格资金管理和拨付程序,施工方一定要把拨款申请单、合同交县财政局,结合财政评审预留资金、质量保修金等有关方面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可控。

    项目建设资金采用预付款与进度款相结合的方式,按20%30%30%15%5%(最后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分期拨付;对于重特大建设项目,按照年度计划逐年拨付。施工企业进场、开工准备工作就绪后,施工企业可申请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其中拨付至工资专户的建筑工人工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具体数字金额以具体合同价为准;工程量完成总工程量的60%后(以总监理工程师的签证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审核意见为准),施工企业可申请合同总价30%的进度款(其中拨付至工资专户的建筑工人工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具体数字金额以具体合同价为准);待项目完工并通过初验后,施工单位可申请合同总价30%的进度款(其中拨付至工资专户的建筑工人工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具体数字金额以具体合同价为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项目,当项目资金拨付至合同价的80%时,停止拨付工程款,预留合同价15%的投资评审资金和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生态建设项目可按其规定执行),待投资评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后,根据评审结论扣除审减金额及按规定预留保修金后予以拨付余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未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项目,可拨付15%终验工程款;最后5%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项目完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关单位复检证明(复检备案书),方可进行拨付。

(二)工程监理费的拨付按20%70%10%的比例进行。工程开工,监理人员到位后,监理单位需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监理大纲、监理细则,并通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审核。监理单位方可提出拨款申请,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认定签证,报项目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县财政拨付第一期监理费。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监理资料齐全,拨付第二期监理费。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协助项目法人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当年保修内容后,拨付第三期监理款。

(三)工程设计费拨付按30%60%10%的比例进行。签订设计委托,设计单位需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估算,并通过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审核。设计单位方可提出拨款申请,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认定签证,报项目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县财政拨付第一期设计费。项目通过审批并进行施工,设计资料齐全,拨付第二期设计费。项目竣工验收后,协助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内容后,拨付第三期设计款。

(四)工程勘察、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其他费用,在其成果通过项目责任单位审查,国家投资全额到位的县级项目,采取一次性全额拨付方式。

(五)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确保所提供资金拨付的有关报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问题由其全部承担。

第五十九条 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使用参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盘活使用的,参照《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 )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基本预备费的使用。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预备费的使用要求,严格审查动用工程概算基本预备费的必要性、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理、 履行手续是否完备、费用计算是否合规等,审查合格后,本着科学、规范、合理、经济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农民工合同签订、民工工资发放、设立劳资专干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行业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民工工资兑现、信访隐患排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法人责任制、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第六十二条  对在项目督导、检查、审计、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后,各行业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六十三条对各行业职能部门在项目领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职、不尽责、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 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 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并接受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六十六条 参建主体的管理。·

()项目招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19709号修正) 等相关规定 。

( )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79)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93)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等相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严格开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

(五)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藏建市管〔202056)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六)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年度考核机制,表彰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先进典型,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九章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十七条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1667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2)、《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1813)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县级企业投资项目,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同时履行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201420 )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以《西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为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调整《西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核准权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 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有关部 门应当凭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投资项目的审批信息、监 (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 到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 条件 。

第七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申请报告及附送文件、核准的基本程序、核准内容与效力等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法办理规划 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其他审批事项。项 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七十一条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 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 目进行监管。

第七十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 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余均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 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 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十章 附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办法中与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行业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行业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出台新的规章办法,按照上位法要求,从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安政发〔2017101)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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