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多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一、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见附件2),采购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不具备组织采购活动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采购人提交采购需求请示报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待县财政局采购办批复后择优从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结合采购需求报县财政局采购办备案,待县财政局采购办批复后择优从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及试用采购方式的通知》(藏财采〔20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购申报流程
凡符合《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各一级预算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资金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采购人进行采购申报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函),需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二)会议纪要(红头)及原始记录、采购方案。
(三)采购项目预算指标文件。
(四)工程类采购需提供发改委概算批复。
(五)上述要求如果是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证明。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县财政局采购办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以及“先采后报”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应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藏财采办〔2020〕140号)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程序。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在部门预算批复60天内,在西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年度采购意向。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方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目前我县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的实际,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公平竞争,经与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协调,采购人可直接委托已在自治区财政厅、那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并已向安多县财政局备案的34家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见附件3)。采购人前期应选取不少于3家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方式,根据代理机构按采购方需求阐述公司业务和业绩情况,由采购人通过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确定最终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县财政局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通知》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五、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其他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达不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无需执行采购申请制度,由采购人通过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和部门财务制度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应当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为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规范,请采购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规开展采购工作,并将相关采购文件及材料完整归档保存。
(二)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需由采购人提交采购需求请示,县财政局采购办拟提采购审核意见后,由县财政局和县采购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分别审批。
(三)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能,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应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分项立卷存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四)采购人应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正式启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系统的通知》(藏财采办〔2021〕181号)要求,严格执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通过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那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坚持做到“所有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号)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在预算编制时就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七)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执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财库〔2019〕41号)的通知,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八)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进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规划(2018-2021年)的通知>》(藏正联〔2018〕3号),采购正版软件。
(九)采购人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项目验收管理,采购领导小组不再参与采购单位项目验收。
(十)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藏财采办〔202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直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安财发〔2021〕3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采购办最终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