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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知

来源:安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1-1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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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多县人民政府印发《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202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中)直各单位:

《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5115


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完善投资决策机制,规范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综合效益,从源头上杜绝双拖欠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673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那曲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那政发20225以及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切实加强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县域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结合安多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多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不断优化县域发展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在安多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房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安多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属县权限内政府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含个人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类型。

政府性资金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援藏项目以及其他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用于项目建设。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3国有企业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资金的项目;

4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7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三)援藏项目包括:

计划内或计划外援助项目、其他政策性援助资金项目(个人援助或其他企业援助项目除外)。

(四)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企业在安多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申请使用政府性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均采取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个人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采取核准制,其他项目均采用备案制。

第二章部门监管职责划分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根据职能设置,各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为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政府性资金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项目库、起草政府性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建设项目调度考核、评估督导、重大工程变更评审等工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责对建设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审查和验收负责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体系,确保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统计,保证应统尽统、数据准确。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草案起草、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本级财政建设项目的概预算评审、工程变更造价审查,政府性资金项目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认定查处职责;负责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市政工程(包括与工程相关服务和设备采购招标)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监管;负责辖区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施工场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监督检查工作,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部门:监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登记备案、工伤保险购买;监督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协调、督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实地核对实名制系统民工花名册,监督检查农民工合同签订、民工工资发放、设立劳资专干等情况,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并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口论证报告等审批手续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展环保专项验收和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并对专项验收报告进行备案。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严格按照用地审批流程办理项目前置审批手续;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进行专业审查和监管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定期对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履行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草部门:负责核查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草地、湿地情况并核查建设项目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基本草原位置情况;负责依照事权层级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草地及林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手续负责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对森林、草地、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部门:负责对生产建设类项目开展水土保持审批与监管工作;负责对水利开发、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相关审查和涉河项目审批;负责对水资源论证方案进行审查、取水许可审批、备案审批。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建筑市场建筑材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负责对县域内建筑工地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验,组织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宣传。

审计部门:组织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为今后项目建设决策提供参考。

政法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责任部门按照《那曲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实施办法》(那党办发〔20233号)文件规定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信访部门:负责督促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定期排查各施工领域信访隐患,督促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解决信访问题。

档案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城乡建设档案接收进馆、查阅利用等工作;负责工程档案验收并出具办理《城乡建设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全评价、市政设施建设审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批、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用户报装等,按各自单位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属地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各项目参建单位及时推进项目进度。

项目建设责任部门:负责按需申报、办理前期、申请报批、建设实施、资金拨付、分部分项、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基本项目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民工工资兑现、信访隐患排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等;负责对所管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县政府项目管理相关措施并下达检查告知书,实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时上报项目相关材料至县统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工作,确保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统计,保证应统尽统、数据准确;负责项目开工前按要求进行消防备案或消防设计审查;负责按照《那曲市档案局关于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的通知》规定履行工程实施前期、中期、后期档案管理职责;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多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监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藏建办〔2019159号)及《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藏气发〔202489号)文件要求,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那曲市有关规定以及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相应确定审查审批权限。

第六条  根据分级管理、权责分明、监管有力的基本要求,县域各类建设项目不论投资额多少,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于部分建设内容复杂、有特殊要求、技术难度大、投资较大、跨区域的项目,可由县人民政府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项目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援藏项目采取交支票方式进行,由安多县各级受援单位负责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县受援办和对口援藏前方指挥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权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援藏项目顺利实施。援藏项目具体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对口支援西藏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藏发改区域〔2022100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审批审核过程中,涉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县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工作请求,协调上级部门办理项目的具体审批审核手续

在我县辖区内,上级部门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县各有关部门须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县企业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办理有关手续;备案或核准具体办理程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37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的前期申报

第十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自治区、那曲市投资导向,结合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专项规划和行业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全县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报请县政府审定。中长期项目建设规划,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县直各部门、各乡镇细化分解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单位、经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及工作时限。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依据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本行业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县发展改革委在各行业部门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牵头建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投资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级财政投资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明确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确定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县投资意向的项目;已列入自治区和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自治区、市各部门安排的项目;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县相关政策,且项目资金来源已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同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审查审批,项目审批事项及受理部门是:

1项目用地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2项目勘测定界,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3项目地灾评估,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政法部门审批;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部门审批;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生态环境部门按权限审批及备案;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9项目征占用草原,由林部门按权限审批;

10项目用地批复,由安多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规委会研究审定,县政府办公室形成批复

11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气象主管部门评审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14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15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1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与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由住建部门审批。

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办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审批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系列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可提前下达部分投资未到位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那曲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那发改投资〔2023166号),项目前期经费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按需借支、滚动使用的原则管理。我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需求从市前期工作经费中申请解决;县人民政府参照《那曲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那发改投资〔2023166号)保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估、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环节的编制、评审以及招标等相关费用支出。

项目前期经费借款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跟踪监督,督促前期工作实施单位做深做细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早落实项目资金到位后,借款单位配合协助县发委、财政局扣还借支的项目前期经费(含贷款项目前期经费),保障全县项目前期经费的周转及滚动使用。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3等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实现一项一码。加强项目代码应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项目代码作用。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与政府投资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责任部门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项目审批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按照《安多县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项目咨询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审批权限在县级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特大项目、特别要求项目除外)对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的项目(发改投资〔20131238号),可以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可研审批之前的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等手续办理以西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登记信息单为依据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规定和政策投资趋向、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依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直接(适用于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用地预审选址等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节能、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各项评估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有关要求编写。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安多县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估,应进行科学论证或多方案综合比选。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初审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需要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初审后县发展改革委报上级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对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即项目总投资进行估算,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融资费用和流动资金,说明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编制范围,明确建设期内分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证明;

(三)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备案登记证明;

(四)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文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可以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及需要,如甲方需要,重大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派驻现场代表。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政府性资金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涉及的相关费用参照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住建部门确认备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简化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总投资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需审批实施方案,审批部门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投资评审决定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建设项目,仅审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按有关规定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严把项目审批关,在审批项目之前,审批机关要按照《安多县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禁止铺张浪费和奢侈奢华建设,杜绝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代替审批程序违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手续,除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办理。有关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对于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的事项,立即按程序办理批复手续;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现场或两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补充书面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有关材料补充完善后再按照程序办理批复手续。

对正式受理的审批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含项目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时间),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项目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时间);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的,适当延长审批时限,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达到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申报、审批关,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凡申请国家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达不到深度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十二条  由市负责监管的项目,对自治区已经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建设内容和投资无重大调整变更的,项目法人以自治区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作为招投标控制依据;对建设内容和投资有重大变更的项目,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自治区、市未审查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直接下达投资给我县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分级审批。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项目投资控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要求。

(一)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由原审批部门核定额度后下达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二)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和概算,重新报批。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随意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地点、投资的,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咨询、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四)按相关规范要求,未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按必要、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按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一般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变更未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且无需动用预备费,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安全和功能发挥的设计施工变更。一般变更由五方责任(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体自行商定确认变更事项。

(二)较大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变更未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且需动用项目预备费,或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较大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报分管副县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出具意见,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后,下达投资变更批复。

(三)重大变更。指因变更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且预备费不足以支付变更内容,涉及调整项目批复范围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重大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报分管副县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出具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下达变更批复

(四)因工程变更需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财务决算评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投资评审制度。根据全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报市财政局,市财局拟定本年度投资评审项目计划。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拟定本年度投资评审项目计划,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其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合法性。投资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决算。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县财政部门办理决算评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需要招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根据《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立项可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资金到位证明公平性竞争审查等批准文件。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前期手续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三)项目建设责单位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在内的拟建项目招标方案,项目审批、核准主体负责项目招标内容核准。

(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假借企业投资项目、保密项目、抢险救灾工程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

(五)严禁将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施工标段进行发包。

三十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均须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内容都要有明确的工作内容或工程量、质量要求、工作时限、履约担保、违约处罚条款等各自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概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文,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具备资质的监理人员,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认真履行专业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及那曲市有关规定,到县人社部门办理基本项目建设施工企业登记备案及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那曲市有关规定向县住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国务院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年第712号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10日内(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约定的预计开工时间为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要求,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填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并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采集设备刷二代身份证及人脸识别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完成实名制信息采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要求,填报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并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切实规范建设项目施工规程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和《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建质安2022152)等规定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包括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从其规定。竣工验收条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规定。项目验收程序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与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四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和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藏政办发〔201734《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藏人社发202226执行

建设领域工程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存和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藏建市管〔2016214执行。

四十八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行业部门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每月20日前要将项目建设的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及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

四十九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制。发展改革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职能,分别建立项目建设档案,不断补充完善档案资料。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到及时归档、专人负责、装订有序、便于查档。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无项目建设资料或资料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五十条  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工作原则,多措并举狠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工作。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工作机制,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纳统工作,确保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入库纳统,保证应统尽统、数据准确。

第五十  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在项目审批、全过程监管、招投标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方面逐步实现信息化、电子化、数字化。

第五十  依据《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以及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有关规定创造必要条件积极支持项目所在地农牧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农牧民工参与工程建设为由规避工程招投标和违反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项目建设。

第五十健全民工工资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20197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工工资保证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34)、《西藏自治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86文件要求。

(一)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并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出具工程建设中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不拖欠工程材料款承诺、不拖欠工程机械款承诺(三承诺),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民工工资兑现情况进行公示(一公示)。

(三)施工单位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工程机械款结算完毕后,方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须向人社部门提交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

(四)双清欠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之中。

第五十逐步建立县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机制。对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或领域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的一定时期内,按照政府工作安排,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控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维管护等各种情况开展后评价工作,为项目建设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目标责任制考评的依据。

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考评、项目评价。

第七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五十 县(中)直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和《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防止资金流失、浪费,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预算单位零余额专户管理,除国库集中支付外的资金由县财政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

第五十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为:由县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的项目,按照本办法及合同要求进行拨付,程序为:施工单位拨款申请单、监理单位签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税务部门签署意见、人社部门签署意见、发展改革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实行国库集中授权支付部分财政局不签署意见)、委托代理人(分管副县长)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批后方可拨付。

(二)项目建设资金采用预付款与进度款相结合的方式,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进度款可采取按月结算与支付、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结算,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施工企业协商明确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注明,工程量计算及工程进度款支付要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2369号)规定要求;对于重特大建设项目,按照年度计划逐年拨付。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实施办法》(藏薪联字20172号)文件要求,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代扣代缴到专用账户。

工程监理、设计、勘察、招投标代理、工程咨询等费用,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形式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按照《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质安〔2023256号)规定拨付。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确保合同约定拨付资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并对所提供资金拨付的有关报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问题由其全部承担。

第五十  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使用参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需盘活使用的,参照《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规定执行

五十八 基本预备费的使用。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预备费的使用要求,严格审查动用工程概算基本预备费的必要性、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理、履行手续是否完备、费用计算是否合规等,审查合格后,本着科学、规范、合理、经济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五十九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农民工合同签订、民工工资发放、设立劳资专干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行业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民工工资兑现、信访隐患排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法人责任制、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第六十条  对在项目督导、检查、审计、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后,各行业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六十对各行业职能部门在项目领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职、不尽责、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十  参建主体的管理。

(一)项目招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9709号修正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93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等相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严格开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信息化考勤工作。

(五)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藏建市管〔202056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六)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年度考核机制,表彰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先进典型,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十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67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2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同时履行相关手续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20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以《西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为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调整《西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核准权限。

第六十  企业投资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有关部门应当凭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投资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到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六十八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申请报告及附送文件、核准的基本程序、核准内容与效力等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其他审批事项。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六十九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七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十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金融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十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余均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十章 附

第七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行业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行业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规定。交通、水利等项目,从其行业部门规定。

第七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228废止。

第七十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安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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